撤销预购说明

合同条款

客户与韩国化妆品(株)(以下简称“公司”)就合同中的商品及其销售价格签订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在于就公司提供给客户商品事宜,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条 (商品的配送) 公司将客户根据自己的意愿订购的商品,按照客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韩国国内),以邮件、快递等形式进行配送。配送相关经费由公司或客户承担。

第三条(商品款的支付) 商品款须在订购的同时结算给公司。

第四条 (撤销请求)
  • 客户可在收到合同之日起14天之内、如收到合同之日早于商品提供日期则为收到或开始提供商品之日起14天内、如未收到合同则为公司知道或理应知道之日起14天内申请撤销。但因客户归责事由导致商品损失或损毁的情况不属于本项适用范围。
  • 与第一项规定无关,如果商品内容与标示或宣传内容不一致,或与合同规定内容不一致,客户可在接收商品之日起3个月内、或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一事实之日起30天内撤销预购。
  • 撤销预购可通过书面形式(挂号信,以邮戳为准)提交。如果公司同意,也可以通过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撤销预购。
  • 客户行使撤销权时,客户和公司根据《关于访问销售等的法律》第九条具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 청客户申请撤销时,除了依据《关于访问销售等的法律》第八条第二项被限制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以外,公司须自收到客户退还商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商品款。
  • 使用信用卡结算的客户依据第五项申请退款时,公司在收到取消传票后须立即向信用卡公司申请取消信用卡结算。对该取消请求的处理由信用卡公司的日程及客户结算日决定。

第五条 (赠品) 如果客户领取了公司提供的赠品,解除或终止合同时须返还该赠品。如果该赠品有损毁,公司将扣除相当于同一赠品买入价的金额后予以退款。

第六条 (退换货) 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退换货费用由公司承担,非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退换货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 (严禁擅自复制) 依据本合同,商品的财产权归公司所有,禁止任何人擅自复制。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发生的所有公司损失均由客户进行赔偿。

第八条 (纠纷处理) 客户依据本合同,从公司收到的配送商品承受损失时,可向公司客服中心要求损害救济。如果对公司的损害救济存在异议,可依据《消费者基本法》规定,向韩国消费者院提交损害救济申请。

第九条 (其他) 如果有特别约定事项,必须在合同特别约定栏中写明。客户无权向公司要求未在本合同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对此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