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条款

1.电子商务交易使用条款

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的目的在于,就韩国化妆品(株)(电子商务交易事业者)运营的韩国化妆品(株)Generte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提供的网上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规定商城和使用者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
ㅡ “对于利用PC或无线等通信方式交易的电子商务,只要其具备电子商务交易性质,便遵从本条款规定”

第二条 (定义)
  • 1. “商城”指韩国化妆品(株)为了向使用者提供财货或劳务(以下简称“财货等”),而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财货等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有时,也会用来指代运营网上商城的事业者。
  • 2. “使用者”指登录“商城”,依据本条款接受“商城”提供之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 3. “会员”指向“商城”提供个人信息而注册成为会员的人,是可以持续获得“商城”提供之信息、持续使用“商城”提供之服务的人。
  • 4. “非会员”指未注册成为会员并使用“商城”提供之服务的人。
第三条 (条款等的明示、说明及修订)
  • 1. “商城”在“商城”的初始服务画面(正面)明显位置公布本条款内容以及商号和代表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方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申报编号、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等信息,以便于使用者了解。其中,使用者可通过连接画面了解条款内容。
  • 2. “商城”应在使用者同意条款之前,提供条款中撤销预购、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的单独连接画面或弹窗等供使用者理解和确认。
  • 3. “商城”有权在不违反《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关于条款规定的法律》、《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署名法》、《关于访问销售等的法律》和《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 4. “商城”修订本条款时,于修订后条款生效日前七天起至生效日前一天,将生效日期和修订原因一并与现行条款明示在“商城”的初始画面上。如果是不利于使用者的条款内容变更,应留出最少30天的事先延缓期间。这种情况下,“商城”应将修订前后的内容进行明确比较和明示以方便使用者理解。
  • 5. “商城”修订条款时,修订后条款仅对生效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有效,在生效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仍维持修订前条款内容。但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使用者在第三项规定的修订后条款公示期间,向“商城”传达欲适用修订后条款的意愿时,经“商城”同意,可对其适用修订后条款。
  • 6. 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以及对于本条款的解释遵从《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关于条款规定的法律》、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方针及相关法令或商务惯例。
第四条 (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 1. “商城”执行以下业务。
  • 提供关于财货或劳务的信息,签订购买合同
  • 配送已签订购买合同的财货或劳务
  • 其他“商城”规定的业务
  • 2. “商城”在财货或劳务断货或技术规格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可能会更改后续签订合同中提供的财货或劳务内容。这种情况下,“商城”将明示变更后的财货或劳务内容及提供日期,并立即将其上传于公布当前财货或劳务内容的地方予以公告。
  • 3. 原与使用者协议由“商城”提供的服务内容因财货等断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理由而发生变更时,“商城”立即通过可以联系使用者的地址通报该事实。
  • 4. 前一项情况下,“商城”赔偿使用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但如果可以证明该损失非因“商城”故意或过失引起,则不适用本项规定。
第五条 (服务中断)
  • 1. “商城”在发生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情况时,可能暂停服务提供。
  • 2. 因第一项提及的理由而暂停服务提供时,“商城”赔偿使用者或第三方由此受到的损失。但如果可以证明该损失非因“商城”故意或过失引起,则不适用本项规定。
  • 3. 因事业转型、放弃事业或企业整合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商城”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法通知使用者,并按照“商城”起初公示的条件赔偿消费者损失。但如果“商城”并未告知其赔偿标准等内容,则将使用者的积分或积金等转换为符合“商城”内通用货币价值的等额实物或现金提供给使用者。
第六条 (会员注册)
  • 1. 使用者通过填写“商城”规定的注册表格并表示同意接受本条款申请成为会员。
  • 2. 对于按照第一项规定申请注册会员,且不属于以下各项所描述情况的使用者,“商城”准许其注册成为会员。
  • 注册申请人曾因本条款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而失去会员资格的情况。但如果因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而失去会员资格的事实已经超过三年,且该申请人已获得“商城”的会员再注册准许,则不在此项约束范围内。
  •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缺漏或误写的情况
  • 其他被认定为准许申请人注册会员在“商城”的技术上存在明显消极影响的情况
  • 3. 会员注册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商城”的准许决定传达给会员的时间为准。
  • 4. 会员须在其注册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动时,在一定期限(七天)内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修改会员信息等方式告知“商城”该变更事实。
第七条 (会员注销及资格丧失等)
  • 1.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提交注销申请,对此“商城”将立即予以注销处理。
  • 2. 会员属于以下各项所描述情况时,“商城”有权限制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 在申请注册时提供虚假内容的情况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通过“商城”购买的财货等的钱款,或其他在使用“商城”过程中产生的会员债务的情况
  • 妨碍其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他人的“商城”使用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的情况
  • 利用“商城”进行法令或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情况
  • 3. 在被“商城”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同样的行为反复两次以上或未在30天之内改正时,“商城”有权剥夺其会员资格。
  • 4. “商城”剥夺会员资格时,将一并注销其会员注册。这种情况下,“商城”将在采取注销处理前至少30天通知会员,给予其辨明的机会。
第八条 (会员通知)
  • 1. “商城”在需要通知会员时,可能使用会员提前与“商城”约定的指定电子邮箱地址。
  • 2. 在需要通知非特定多数会员时,“商城”可能以在“商城”公告板上公布一周以上时间的方式来代替单独通知。但如果是对会员本人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商城”将进行单独通知。
第九条 (购买申请)
  • 1. “商城”的使用者在“商城”上按照以下或与以下内容类似的方式申请购买。“商城”应以便于申请购买的使用者理解的方式提供以下内容。如果使用者是会员,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可能不适用。
  • 搜索并选择财货等
  • 输入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或移动手机号码)
  • 确认条款内容、撤销预购权受限的服务、运费和安装费等与费用支付相关的内容
  • 同意本条款,并标示(例如点击鼠标)确认或拒绝前三项内容
  • 申请购买财货等,并同意与此申请相关的确认内容或“商城”的确认内容
  • 选择结算方式
  • 2. “商城”需要向第三方提供购买者个人信息时,须通知使用者以下各项内容并征求其同意。(征求同意的事项发生变动时亦然)
  • 信息接收方
  • 信息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 信息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
  • 3. “商城”需要向第三方委托使用购买者个人信息的业务时,须通知使用者以下各项内容并征求其同意。(征求同意的事项发生变动时亦然。)但如果是为了执行服务提供合同且与提高购买者便利性有关的情况,可按照《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保护信息的法律》规定的方法,通过个人信息使用方针告知,无需再经告知程序和征求同意程序。
  • 使用个人信息的受托方
  • 使用个人信息的委托业务内容
第十条 (合同成立)
  • 1. 如果按照第九条提交的购买申请,属于下面各项情况之一,“商城”有权拒绝该申请。如果是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的情况,若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时,则应告知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同可能会被取消的事实。
  •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缺漏或误写的情况
  • 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等《青少年保护法》明令禁止的财货及劳务的情况
  • 其他被认定为准许购买申请在“商城”的技术上存在明显消极影响的情况
  • 2. “商城”的准许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确认收信通知形式传达给使用者时,视为本合同成立。
  • 3. “商城”在表达其准许意志时,应包含对使用者购买申请的确认及可否销售、对购买申请的修正或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支付方法) 使用者可从下面各项中选择可行的方式,支付在“商城”购买的财货或劳务款项。对于使用者选择的支付方式,“商城”无权在财货等款项基础上增加或征收任何名义的手续费。

ㅡ 利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箱银行等各种途径转账
ㅡ 使用预付卡、即付卡、信用卡等各种卡结算
ㅡ 网上无折存款
ㅡ 使用电子货币结算
ㅡ 货到付款
ㅡ 利用消费积分等“商城”赋予积分结算
ㅡ 利用与“商城”签有合同或“商城”认可的商品券结算
ㅡ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等

第十二条 (收信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和取消)
  • 1. “商城”在使用者提交购买申请时,向使用者发送收信确认通知。
  • 2. 收到收信确认通知的使用者若发现信息有误等情况,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要求更改或取消购买申请。“商城”若在配送之前收到使用者的要求,须第一时间按照该要求进行处理。但如果是已支付款项的情况,遵从第十五条的撤销预购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财货等的提供)
  • 1. 在与使用者就财货等的提供时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商城”需在使用者预购之日起七天内采取配送财货等所需的订单制作、包装等其他必要措施。但如果“商城”已接受全部或部分财货等的钱款,须自接受全部或部分钱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这种情况下,“商城”应采取适当措施方便使用者能够确认到财货等的提供流程及进行状况。
  • 2. “商城”明示使用者购买财货的配送方式、各配送方式的费用承担方、各配送方式的配送时间等信息。“商城”超过约定的配送时间时,须赔偿由此产生的使用者损失。但如果可以证明该损失非因“商城”故意或过失引起,则不适用本项规定。

第十四条 (退款) “商城”因使用者申请购买的财货等断货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时,应立即将该事实通知给使用者。如果“商城”已事先接受财货等的钱款,须自接收钱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退款所需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撤销预购等)
  • 1. 与“商城”签订财货等购买合同的使用者可依据《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自收到合同内容有关书面材料之日(如果收到该书面材料之日早于财货等的供应之日,则以收到或开始提供财货等的日期为准)起七天内撤销预购。但如果《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对于撤销预购另有规定,则遵从同法规定。
  • 2. 收到财货等的使用者符合下面各项情况之一时,无权申请退换货。
  • 因使用者归责事由导致财货等损失或损毁的情况(但如果是为了确认财货等的内容而损毁包装的情况,可撤销预购)
  • 因使用者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财货等的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
  • 因时间太久导致财货等无法再次销售的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
  • 对于可复制的具有相同性能的财货等,损毁其原本情况时
  • 3. 对于第二项第二号至第四号的情况,如果“商城”未事先将撤销预购等受限的事实明示在使用者容易看到的地方或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使用者的撤销预购等并不受限。
  • 4. 与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无关,如果财货等的内容与标示或宣传内容不一致,或与合同规定内容不一致,使用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3个月内、或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一事实之日起30天内撤销预购等。
第十六条 (撤销预购等的效果)
  • 1. “商城”在收到使用者退回的财货等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接收的财货等钱款。这种情况下,如果“商城”延迟退还财货等的钱款,须按照《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一条(3)规定,向使用者支付乘以延迟利率后得到的延迟利息。
  • 2. 如果使用者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结算方式支付了财货等的钱款,“商城”在办理退款时应立即向提供该结算方式的事业者提交停止或取消收取该财货等钱款的请求。
  • 3. 对于撤销预购等情况,返还已收到财货等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商城”不得以撤销预购等为由,要求使用者支付违约金或进行损害赔偿。但如果是因财货等的内容与标示或宣传内容不一致或与合同内容不一致而撤销预购等的情况,返还财货等所需费用由“商城”承担。
  • 4. 如果是使用者承担配送财货等所需运费的情况,“商城”在处理撤销预购时须以使用者容易理解的方式明示哪一方承担该笔费用。/span>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保护)
  • 1. “商城”为了提供服务,在收集使用者个人信息时,仅在必要范围内收集最基本的个人信息。
  • 2. “商城”不会在会员注册时,提前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如果是为了履行相关法令规定之义务而于购买合同成立之前需要确认本人身份并收集最基本的特定个人信息的情况,则不在此项约束范围内。
  • 3.
  • 4. “商城”不得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果发生新的使用目的或需要提供给第三方的情况,须在使用或提供阶段告知相应使用者该目的并征求同意。如果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则不在此项约束范围内。
  • 5. “商城”依据第二项和第三项征求使用者同意时,须事先明示或告知使用者关于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的身份信息(所属部门、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提供给第三方的相关事项(接收信息方、提供目的及提供信息事项)等《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保护信息的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使用者有权随时撤回该同意。
  • 6. 使用者可随时要求阅览和修改“商城”所保留的自身个人信息。对此,“商城”须立即予以处理。使用者要求修正错误的个人信息时,“商城”在截至该错误修正完成之前,不使用该个人信息。
  • 7.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商城”须最大程度限制使用使用者个人信息的人的数量。对于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在内的使用者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未经使用者同意提供给第三方或篡改等引起的使用者损失,“商城”负有全责。
  • 8. “商城”或通过“商城”获取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成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或获取目的时,须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 9. “商城”不得提前勾选同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提供的同意栏。同时,须具体明示使用者拒绝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提供时将被限制使用的服务内容。“商城”不得以使用者拒绝同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提供中的非必选项而限制或拒绝提供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十八条 (“商城”的义务)
  • 1. “商城”不得有本条款禁止或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须按照本条款规定内容,尽全力持续、稳定地提供财货和劳务。
  • 2. “商城”须设置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用的安全系统,以确保使用者能够安全使用网络服务。
  • 3. “商城”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采取《关于标示及广告公正化的法律》第三条所规定之不正当标示或广告宣传行为,并导致使用者遭受损失时,有义务进行赔偿。
  • 4. “商城”不得发送违背使用者意愿的且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 (有关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 1.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对于ID及密码的管理由会员本人负责。
  • 2. 会员不得将自己的ID和密码交给第三方使用。
  • 3. 会员在意识到自己的ID和密码被盗或者被第三方使用的情况时,须立即通知“商城”。必要时,须遵从“商城”的指示。
第二十条 (使用者的义务)

使用者不得采取以下行为。

  • 1. 申请或变更时,提供虚假内容
  • 2. 盗用他人信息
  • 3. 更改“商城”发布的信息
  • 4. 发送或发布“商城”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 5. 侵犯“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6. 损害“商城”及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 7. 上传或发布淫秽或暴力消息、视频、音频或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信息至“商城”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连接“商城”与被连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 1. 上级“商城”和下级“商城”以超链接(包括文字、图像及动态影像等)方式等连接时,称前者为连接“商城”(网站),后者为被连接“商城”(网站)。
  • 2. 如果连接“商城”在其初始画面或连接时弹出的画面中明示对于被连接“商城”通过其独立提供的财货等与使用者进行交易的事宜不予保证负责的意志,则对上述交易不负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 1. 对于“商城”完成的著作,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 2. 使用者无权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将使用“商城”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中归属于“商城”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复制、发送、出版、发布、播放或其他形式用于营利目的或交由第三方使用。
  • 3. “商城”依据协议使用归属于使用者的著作权时,须通报该使用者。
第二十三条 (纠纷解决)
  • 1. “商城”为了反映使用者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处理相应损害赔偿事宜,设置和运营损害补偿处理机构。
  • 2. “商城”优先处理使用者提出的投诉及意见。如果迅速处理存在一定难度,应立即向使用者通报相关事由及处理日程。
  • 3. 对于“商城”和使用者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如果使用者提交了损害救济申请,则可以遵从公正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安排。
第二十四条 (裁判权及准据法)양식의 맨 위
  • 1. 对于“商城”和使用者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相关诉讼,以提交诉讼当时使用者所在地址的管辖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无地址时以住址为准。但如果是提交诉讼当时的使用者地址或住址不明确或为国外居住者的情况,则提交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
  • 2. “商城”和使用者提交的电子商务交易诉讼适用韩国法律。